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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连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汤执字第272-2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李连合(又名李连河),男,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0)汤执字第272-1号执行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汤执字第272-2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李连合(又名李连河),男,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0)汤执字第272-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连合在银行的存款。现被执行人清偿了本案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李连合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