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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金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汤执字第254-1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苏金其,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年9月22日作出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汤执字第254-1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苏金其,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年9月22日作出的(2009)汤瓦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苏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苏金其之妻宋璐璐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郭新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