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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艳娜、王路芳与安阳市同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执字第92号 申请执行人秦艳娜,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路芳,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同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张新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仲裁委员会(2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执字第92号
申请执行人秦艳娜,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路芳,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同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张新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仲裁委员会(2013)安仲裁字第300号裁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同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同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新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