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执字第92号 申请执行人秦艳娜,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路芳,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同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张新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仲裁委员会(2013)安仲裁字第300号裁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同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同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新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