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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庆与宋彦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12-3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庆。 被执行人宋彦国。 关于张海庆申请执行宋彦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宋彦国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12-3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庆。
被执行人宋彦国。
关于张海庆申请执行宋彦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宋彦国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宋彦国在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