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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荣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123号 申请执行人刘建荣。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刘建荣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法民金初字第39号民事判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123号
申请执行人刘建荣。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刘建荣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法民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2014)浚法民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法民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迎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