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246号 申请执行人张凡荣(又名张海荣)。 被执行人张风贤。 申请执行人张凡荣与张风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浚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浚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迎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