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37号 申请执行人张爱君。 被执行人刘改玲。 申请执行人张爱君与被执行人刘改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4)浚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刘改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爱君饲料款17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浚县(2014)浚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来希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