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学平与曹学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63号 申请执行人李学平。 被执行人曹学义。 申请执行人李学平与被执行人曹学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学义已全部履行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63号
申请执行人李学平。
被执行人曹学义。
申请执行人李学平与被执行人曹学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学义已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飞翔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