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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锋仁与于林海等七人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30号 申请执行人王锋仁。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被执行人于林海。 被执行人岳朝秀。 被执行人赵玉清。 被执行人张纪英。 被执行人岳崇庆。 被执行人岳姣美。 申请执行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30号
申请执行人王锋仁。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被执行人于林海。
被执行人岳朝秀。
被执行人赵玉清。
被执行人张纪英。
被执行人岳崇庆。
被执行人岳姣美。
申请执行人王锋仁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于林海、岳朝秀、赵玉清、张纪英、岳崇庆、岳姣美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刑初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依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于林海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岳朝秀、赵玉清、张纪英、岳崇庆、岳姣美继承被害人岳刚军的遗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浚刑初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家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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