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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运朝与郑之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136号 申请执行人胡运朝。 被执行人郑之毫。 申请执行人胡运朝与被执行人郑之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郑之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运朝天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136号
申请执行人胡运朝。
被执行人郑之毫。
申请执行人胡运朝与被执行人郑之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郑之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运朝天津产天拖牌720型拖拉机一辆,洛阳产洛拖牌20型四轮拖拉机一辆,打井设备钻头一个,钻机一台,钻杆十九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当返还申请执行人的原物确已灭失,且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同山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