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豫法刑执字第00560号 罪犯庞翠英,河南省开封县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2011)汴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庞翠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检察机关认为原判对同案被告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14日作出(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155号刑事判决,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庞翠英的刑事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5日至3月11日向社会公示立案信息,3月24日在河南省女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庞翠英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庞翠英与韩立新、王全庆二人均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庞翠英告诉王全庆,韩立新威胁其与王全庆断绝关系并要报复王全庆,王全庆便与庞翠英预谋杀害韩立新。2010年6月10日晚,庞翠英与王全庆预谋后,王全庆即纠集被告人王全信帮忙。随后,王全庆持事先准备好的钢管、手套、手电灯、电话线等作案工具,与王全信一起前往村西的东西土路上等候韩立新。当晚9时许,韩立新骑自行车出现,王全庆上前拦住韩立新,王全信持钢管击打韩立新头部,致韩立新当场死亡。后王全庆、王全信将尸体捆绑固定后抛至贾鲁河中逃离现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庞翠英系主犯。在诉讼过程中,三被告人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 罪犯庞翠英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无期徒刑期间受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贾欣春、刘飞飞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庞翠英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庞翠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三五年三月三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高凌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