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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小梗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豫法刑执字第00369号 罪犯田小梗,河南省永城市人,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商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小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豫法刑执字第00369号
罪犯田小梗,河南省永城市人,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商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小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已支付3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001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5日至3月11日向社会公示立案信息,3月19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田小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害人田某同被告人田小梗系亲兄弟。1997年4月间,田某之子同田小梗之女因故发生打架,引发田某之妻秦桂芝同田小梗之妻万小兰争执。同年5月22日晚,田小梗、万小兰就此事找田某、秦桂芝理论时,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厮打,田某用皮带抽打田小梗,田小梗回家拿一尖刀返回现场,将田某扎伤致死,将秦桂芝扎伤。归案后,田小梗的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
罪犯田小梗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张高满意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小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田小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三五年三月三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高凌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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