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豫法刑执字第00492号 罪犯肖建,河南省林州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安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0005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5日至3月11日向社会公示,3月26日在河南省第二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肖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肖建伙同他人,在林州市城郊乡、临淇镇等地抢劫作案3起,其中入户2起,持枪1起,预备1起,抢得现金4.9万余元、手机、金戒指等财物若干。2010年9月,被告人肖建伙同他人在台前县购买左轮手枪两支、子弹70余发。2010年7月、11月,被告人肖建伙同他人预备绑架2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建系主犯,又系累犯。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 罪犯肖建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王西良、冯建平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肖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鉴于其一人犯数罪,系主犯、累犯,应依法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肖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三四年六月三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高凌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