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339号 原告张某,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杜某,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4月9日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罗静涵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