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邵红超,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二民,男,195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红超与被告黄二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红超于2015年3月10日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邵红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邵红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1元,减半收取9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静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