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403号 原告吴某,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3月9日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罗静涵 陪审员 刘中原 陪审员 李亚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