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350号 罪犯殷彤,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以(2009)南宛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殷彤犯抢劫、抢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6000元(已缴纳)。殷彤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以(2009)南刑少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殷彤犯抢劫、抢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6000元。刑期自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止。判决生效后,2009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服刑改造期间,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裁定对其减刑9个月,刑期自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二○一六年三月二十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殷彤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8年9月至12月间,伙同他人在南阳市白河大道等地抢劫作案四起,其中未遂二起,抢走他人现金250余元、手机一部。2008年11月,该犯与卢某窜至南阳市南阳宾馆北门西,抢夺作案一起,抢夺价值人民币630元。2008年9月间,该犯伙同他人在南阳市盗窃作案二起,盗窃香烟等价值人民币2157元。 罪犯殷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连续表扬5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殷彤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殷彤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时华军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