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行执字第3号 申请人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扶鹏,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欧阳仕升,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生,住新县。 被执行人叶道友,男,汉族,1966年8月20日生,住新县。 被执行人朱昌志,男,汉族,1961年10月1日生,住新县。 我院在执行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欧阳仕升、叶道友、朱昌志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行审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欧阳仕升、叶道友、朱昌志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新县支行红星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陈 平 审判员 李福意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郑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