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郇登用与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初字第00001号 原告郇登用,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爱东,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马兴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河南言华律师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初字第00001号
原告郇登用,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爱东,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马兴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英华,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王学勤,男,汉族,1965年出生。
第三人卜秀英,女,汉族,1966年3月19日出生,系王学勤之妻。
委托代理人闫克礼,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原告郇登用诉被告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郇登用请求法院撤销的第三人王学勤、卜秀英的房屋所有权证,系夏邑县人民政府于1996年7月10日颁发。夏邑县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职能于2004年5月29日由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继续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仍应当依夏邑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告知原告郇登用变更被告为夏邑县人民政府,原告郇登用不同意变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郇登用对被告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学献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孙 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