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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与民商丘市金龙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民金初字第0000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住所地夏邑县府路西段路南。组织机构代码87529303-7。 负责人唐传文,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枫,系该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民金初字第0000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住所地夏邑县府路西段路南。组织机构代码87529303-7。

负责人唐传文,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枫,系该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金龙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南区亿达电缆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孙连峰,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夏邑支行)与被告商丘市金龙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电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付德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龙电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2月28日,被告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向原告借款96万元,至2015年1月5日,结欠本金631922.5元、利息332756.19元,本息合计964678.69元。上述借款已逾期,被告仍无还款意愿。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31922.5元及利息332756.19元,合计964678.69元;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承担诉讼费、代理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被告金龙电缆公司未答辩。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企业抵押物登记证、抵押清单各一份,催收通知单三份,证明2014年12月28日,被告以机器设备抵押,在原告处借款96万元,经多次还款,现下欠本金631922.5元及利息332756.19元,至今未还。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分析审查认为,该证据形式合法,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及关联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金龙公司未到庭,视其放弃质证、认证的权利。

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并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4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金龙电缆公司向原告农行夏邑支行借款96万元,期限一年。合同约定,借款利率执行年利率7.254%;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当日,双方又签订了抵押合同一份,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指被告)同意以其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详见12002号清单),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指原告)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期间,被告多次还款后,尚欠本金631922.5元及利息332756.19元未偿还(利息计算至2015年1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金龙电缆公司在原告处借款,并办理了借款合同,双方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不还,属违约行为,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保证权利人利益,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请求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代理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丘市金龙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借款本金631922.50元及利息332756.19元,合计964678.69元;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50元,减半收取6725元,由被告商丘市金龙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德运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雷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