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548号 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旭,夏邑县司法局孔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谢某某(又名谢长贵),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雷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雷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