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00341号 原告荣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荣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荣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某的申请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荣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万萍 审 判 员 相庆磊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