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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姚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邓刑二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4)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邓刑二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4)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3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姚某酒后驾驶轿车,行至邓州市人民路与三贤路交叉口处被邓州市交警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姚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9.29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到案经过、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晓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兼)书记员  海光科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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