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3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月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李金岐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玉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30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豫RA500G小货车和屈某某(在逃)在西峡县二郎坪镇卖梨行至二郎坪镇大庙村火星庙组时,屈某某下车去厕所趁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无人之际将门撬开,把屋内的一小袋香菇盗走放在黄某某的车上。后屈某某让黄某某将车调头开至王某某家门口,二人到王某某屋内将一大袋香菇盗走。正在装车时被王某某发现,后二人由屈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王某某追上后拉住黄某某左肩膀衣服,屈某某加速后将王某某拖行后摔掉致伤。后王某某报警,屈某某和黄某某逃至西峡县双龙镇化山时被追上,黄某某被抓获,屈某某潜逃。经鉴定王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西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小袋香菇2.5公斤价值200元,大袋香菇60公斤价值4200元。 案发后,被盗香菇已退还被害人王某某。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证人陈某、王某某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报案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盗窃罪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0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豫RA500G小货车和屈某某(在逃)在西峡县二郎坪镇卖梨行至二郎坪镇大庙村火星庙组时,屈某某下车去厕所趁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无人之际将门撬开把屋内的一小袋香菇盗走,放在黄某某的车上。后屈某某让黄某某将车调头开至王某某家门口,二人到王某某屋内将一大袋香菇盗走,正在装车时被王某某发现,后二人由屈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王某某追上后拉住黄某某左肩膀衣服,屈某某加速后将王某某拖行后摔掉致伤。后王某某报警,屈某某和黄某某驾车逃至西峡县双龙镇化山村时被被害人王某某等人驾车追上,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屈某某潜逃。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西峡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西价证鉴字(2014)146号关于被盗香菇的价格鉴定鉴定书,经市场调查在基准日内,市场中准价为:干花香菇为80元/kg,干厚香菇为70元/kg。鉴定价值:1、2.5kg×80元/kg=200元2、60kg×70元/kg=4200元价格鉴定结论人民币:肆仟肆佰元。 西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西)公(刑)鉴(临)字(2014)72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王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 案发后,被盗香菇已全部退还被害人王某某。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陈某,王某某证言、西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到案经过和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证据。经本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定从轻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 如不服本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金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