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297号 原告李英龙,男,1962年11月25日生,汉族。 被告史留拴,男,1960年4月1日生,汉族。 被告孟迎春,男,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龙与被告史留拴、孟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龙以二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英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英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李英龙负担。 代理审判员 韩 鑫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楚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