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瓦初字第4号 原告:韩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少华,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祝小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