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60号 原告韩晓峰,男,汉族,1978年8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顾冬庆,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委托代理人赵阳、范淮河,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韩晓峰诉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晓峰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晓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晓峰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晓峰负担。 审 判 长 何信丽 审 判 员 侯 赟 代理审判员 苏 杭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