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终字第4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海,男,汉族,1955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化丽,女,汉族,1956年5月1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法定代表人朱夏炎,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春民,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李振海因河南省新闻出版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20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振海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新闻出版局达成和解协议,后上诉人李振海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振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振海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振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学勇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