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628号 原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北段泰宏集团办公楼。 委托代理人尚楷松,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林州市城郊乡蒿园村149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街道办事处。 原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海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