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6498号 原告谭丞,男,汉族,1986年9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 被告戴佳业,男,身份情况不详。 原告谭丞诉被告戴佳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起,被告陆续在原告处借款共计330000元。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拒不偿还。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3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戴佳业归还借款,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身份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谭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退还原告谭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安淑云 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何凤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