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513号 原告杨焕。 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利娜。 委托代理人张海霞,上街区中心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焕诉王利娜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焕以需调查证据为由,于2015年0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另38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杨焕。 审 判 长 韦 鹏 审 判 员 陈克清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兴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