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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军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37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保军,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2013年5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新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曾因盗窃于1988年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0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37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保军,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2013年5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新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曾因盗窃于1988年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0月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0年7月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5月13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3年11月1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现伟,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4)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保军犯失火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代理检察员马红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保军及其辩护人周现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并申请恢复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李保军在新郑市龙湖镇袁堡村安置房进行防水作业时,过失引发彩板房着火。该火灾烧毁安置彩板房48间,共约1318平方米,造成29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彩板房价值266697元。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李保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李保军具有前科劣迹,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保军辩称,起火的原因不是其造成的,案发五天前其把所承包的工程都做过防水,当天其是在给每排房子两头的屋山做防水,出火点离他做防水的地点大概有一二十米远。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因李保军过失引起火灾,应宣告李保军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李保军在新郑市龙湖镇袁堡村安置房进行防水作业时,过失引发彩板房着火。该火灾烧毁安置彩板房48间,共约1318平方米,造成29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彩板房价值266697元。
另查,1993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李保军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于1993年5月13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减刑,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并于2010年8月24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保军供述,2013年11月14日下午,他当时先在南边第一排西边那栋的西房山处做防水,后对这一栋的东房山做防水,在做东房山的时候,延伸着拐到房后,向西做了有四五米长,做完后他去上厕所了,回来他和一个男子说话聊天、吸烟,有个妇女喊他说其家中漏雨,他跟着到第二排(从南数)东边那栋的房后看看,又回到中间的南北过道处,那个妇女喊道,保军着火了,他见南边第一排西边那栋的房后,离中间过道有一二十米的地方着火了,火从一个窗户处起的,他跑过去用手捧着土扔上去,土砸到彩板上,彩板铁皮被砸开了,火“呼”的一下就向上烧去了。着火时他的做防水的工具烤枪、液化气罐在南边第一排,东西两栋彩板房中间的过道处放着,他去救火,没见到着火处附近有人。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3年11月14日下午,他在孟庄路口的路边听说袁堡村安置房着火了,他到家时,火已扑灭,为防止火势蔓延,钩机从他家房子处将板房钩断,他家的东西全被毁了,他家位于安置房南北过道西边,南边第一排,从西往东第五家及从东往西第一家,并陈述了其家中损毁财物的种类、数量、价值。证人李秀群证言、被害人荆交妮、李拴林、李丙强、李长牛、李长林、李德才、李卫亮、李宪洲陈述与被害人李某某陈述相互印证。
3、被害人朱某某陈述,2013年11月14日下午2时许,他在袁堡村家里听到外边喊,着火了,他出去见到村第一排的安置房着火了,他家的粮食在李齐栓家放着,被烧毁,李齐栓家在南北通道东边,从南往北第二排,从东向西第四家。并陈述了损毁财物的种类、数量、价值。被害人陈俊范、卢银穗陈述与被害人朱某某陈述基本一致。
4、被害人冯某某陈述,2013年11月14日下午2时许,她和李瑞凤在家聊天,听见外边很热闹,出去见着火了,就赶紧回家搬出两床被褥和几件衣服,其他东西还没来得及搬出,火就蔓延到她家,她家位于南北过道东侧第二排从东向西第三四间,并陈述了损毁财物的种类、数量、价值。
5、被害人李某陈述,2013年11月14日下午2时许,他接朋友电话称他们村失火了,他到家时他家房子已被烧毁,他家位于从南数第二排,过道西边第五、六间,失火当天,村里停电了,失火前他家中无人,并陈述了损毁财物的种类、数量、价值。
6、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3年11月14日下午2时许,他的房子有个过道需要做防水,他正好在他家房后边碰见李保军,李保军提着工具过来,他拦着让把过道的防水做做,他们点着烟还没吸完,就听见李保军喊起火了,他们跑过去救火,他家位于南北通道东边第二排第一家,起火的位置在他家南边那一排,离中间过道有三四间的房子,他回家将户口薄、存折拿出,其他东西都被烧毁,并陈述了损毁财物的种类、数量、价值。
7、被害人孙某某陈述,她听到喊救火,赶紧出来看,她跑到家时,她家还没有着火,她见南排过道西边第三间李某丙家先着了,火势从李某丙家向她家和李书英家蔓延,她不敢进家,家中财物被烧毁,并陈述了损毁财物的种类、数量、价值。并陈述,最南排从李某丙家往东到过道那三间房子都没有做防水,李保军来就是把剩下的几间房子防水做完。
8、证人李某乙证实,他和李保军是父子关系,2013年11月14日下午,他在南边往北查第三排与第四排中间做防水,他父亲带着一瓶液化气、一只烤枪、防水材料,独自去了路西边,南边查第一排与第二排中间做防水,他老婆在最南边那一排西北方向临时搭的一个厕所上面割防水材料,他工作了大概一个小时,听见有人喊着火了,他一看是他父亲干活的地方起火了,他直接跑到着火的那排彩板房最西头,看到是南边第一排房子着火了,火已经很大了,他问妻子他父亲在哪里,他妻子说去着火那边了,他父亲从着火那里出来,称自己去掂煤气罐了,他当时没见他父亲手里拿煤气罐,他们准备走时,被村民拦着。并与证人魏小丹证言相互印证。
9、证人魏某某证实,他是魏庄大队治安主任,他当时在村南地负责拆迁,看到袁堡村冒黑烟,他赶到时,见是村南侧的一排彩板房着火了,他听现场群众说是做防水的人给彩板房烤毛毡,温度高引起着火的,火灾烧毁48间彩板房,直接损失40余万元。证人刘义德证言与证人魏某某证言基本一致。
10、证人李某证实,他是袁堡一队队长,他到现场时,大火基本扑灭,村上的彩板房防水工程由村里统一组织做,按照市场价大包给保军了,并证实烧毁彩板房48间及造成损失情况。证人李卫东证言与证人李某证言基本一致。
11、证人李某丙证实,2013年11月14日下午,他正准备去送鸡蛋,电话得知村彩板房着火了,他开车赶回时,火基本灭了,他在其他地方租的有房子,没有在安置区住。
12、证人李某丁证实,他从小乔回来就看见有人在最南排简易房后边做防水,之后他回家吃饭去了,他吃过饭见李军亮、李某戊在南排房子过道穿线,他就过去帮忙,他们正在穿线时,李德才老婆看见着火,一直唉唉叫,指着房后边,他们顺着看去,挨着他西边房的那间后面着火了,几个人去跺门没有跺开,李军亮端着盆去泼水,这时火已经不能控制了,过道由东向西第一间房子是他的,第二间是李书英,第三间是李某丙,火是从他房子旁边那两间着的,他在现场没有见李书英、李某丙,着火点离过道有两间房距离,他们在最南排过道穿线时,除了他们三人没有其他人。
13、证人李某戊证实,2013年11月14日下午2时许,他和李军亮正在袁堡村安置房中间过道从南向北给安置房走线路穿管,听见一个妇女喊了一声,房后冒烟啦,他看到过道西边有六七间房的位置正在冒烟,他就去房后看了看,看到有一间房子从做防水处从下至上开始着火,他看到这情况,就向西边跑去,开始跺门,门跺开后,看到火势向东蔓延,人已不能接近,村里人就赶紧把煤气罐向外搬,打电话报警,到下午5时许,将火势控制。他听到“房后冒烟”时,向两排房中间看,见到李保军在搬煤气罐,因为李保军做防水材料需要用火烤材料,李保军之前也在这个安置点做过防水,差点把安置房烤着,他只知道李保军在着火这一排做防水,着火时正在穿管线,这排没有通电。证人李军亮证言与证人李某戊基本一致。
14、证人李某己证实,2013年11月14日下午2点多,她听到她的房后有人说在做防水,她走到中间过道,看到做防水的一个男的刚好在那里,她就领着做防水的到她家房后看,让将防水做宽一点,刚说完,她回头看到过道西侧往西第四、五间房后有火苗窜出来,她家在过道东侧第二、三间,当时火是从房后烧起来的,是做防水刚做过的地方烧起来的,她赶紧喊有火了,当时李某戊、李军亮在布电线,都过来看,她赶紧回家将煤气罐搬出了,后来大火将南边两排安置房全烧着了。
15、证人袁某某证实,袁堡村失火后,他协调村民兑付从废墟中扒出未完全烧毁的残币情况。
16、村委会证明、协议书、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损毁安置彩板房价值及烧毁房屋数量、居住情况。
1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涉案物品情况。
18、事故现场照片、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
19、火灾事故认定书,证实经新郑市公安消防大队处理,2013年11月14日14时25分许的火灾起火部位为安置区最南排中间过道西侧李某丙家房后,起火原因为工人使用液化气喷枪烘烤防水材料过失引起火灾。
20、新郑市龙湖镇魏庄村委会证明,证实事发当天下午失火时,李保军一人使用明火进行防水作业,无其他人进行明火施工。
21、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李保军曾受行政及刑事处罚情况。
22、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实被告人李保军到案情况和案件侦破情况。
2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保军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保军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二十九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保军辩称起火的原因不是其造成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因李保军过失引起火灾,应宣告李保军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否认案发时到起火点做过防水,但综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能够证实指控的失火行为是由被告人使用液化气喷枪烘烤防水材料过失引起的,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失火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李保军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适当刑罚。
被告人李保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保军原判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失火罪,应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保军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合并原判未执行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九个月八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九个月八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吴云锋
人民陪审员  王建珍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玉晓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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