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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晓娅与范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47号 原告段晓娅,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范建军,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晓娅诉被告范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晓娅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47号
原告段晓娅,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范建军,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晓娅诉被告范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晓娅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段晓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晓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为587.50元,由原告段晓娅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鲁玲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