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47号 原告段晓娅,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范建军,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晓娅诉被告范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晓娅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段晓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晓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为587.50元,由原告段晓娅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鲁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