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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岭与许晓亮、许爱民、新郑市豫新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05号 原告王献岭,男,1974年2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淑军,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晓亮,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 被告许爱民,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 被告新郑市豫新煤矸石综合利用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05号
原告王献岭,男,1974年2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淑军,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晓亮,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
被告许爱民,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
被告新郑市豫新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金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献岭诉被告许晓亮、许爱民、新郑市豫新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献岭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安民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闫有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鲁 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