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陈某某,男,1981年1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二斌,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保芝 人民陪审员 李瑞霞 人民陪审员 方 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