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742号 原告鲁沛红,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留根,又名李顺奇,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 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晓菁,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景超,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振旗,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韦华,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师见分,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吴金明,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世中,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沛红、李留根诉被告张振旗,第三人师见分、吴金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沛红、李留根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沛红、李留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共计9420元,由原告鲁沛红、李留根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周亚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