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审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新郑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海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彦勋,新郑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保军。 申请人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保军行政处罚一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04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磊 审 判 员 敬志敏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春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