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审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唐宏伟,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明军,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信访科科长。 被执行人苏振华。 被执行人贾晓花。 申请人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苏振华、贾晓花社会抚养费一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新人口征决字(2014)第9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磊 审 判 员 敬志敏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春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