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行审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书理。 委托代理人王振安,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征决(2014)00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胜利、被执行人李书理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安、冯涛到庭参加听证。2014年12月5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查期限一个月。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磊 审 判 员 敬志敏 人民陪审员 白艳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春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