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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森与王世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516号 原告王树森,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有成,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世勋,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鹏飞,巩义市孝义第三法律服务所法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516号
原告王树森,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有成,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世勋,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鹏飞,巩义市孝义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森诉被告王世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森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树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四元,减半收取二十七元,由原告王树森负担。
审判员  李进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晋 才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