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72号 原告王胜利,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文化街19号1号楼附46号。公民身证份号码:410124197004217018。 被告陈立真,女,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新华路226号附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8106065125。 被告孙世强,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西村镇西村村人民中路32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8311136033。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利诉被告陈立真、孙世强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王胜利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立真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胜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胜利撤回对被告陈立真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张震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