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547号 原告赵帅,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杜甫街道办事处常庄村常南街97号。公民身份号:410181198606235514。 委托代理人杨威,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岩,男,199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新中镇温堂村温堂南沟9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9205020517。 委托代理人魏战富,巩义市大峪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帅诉被告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帅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帅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孝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