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赵帅诉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547号 原告赵帅,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杜甫街道办事处常庄村常南街97号。公民身份号:410181198606235514。 委托代理人杨威,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岩,男,1992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547号
原告赵帅,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杜甫街道办事处常庄村常南街97号。公民身份号:410181198606235514。
委托代理人杨威,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岩,男,199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新中镇温堂村温堂南沟9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9205020517。
委托代理人魏战富,巩义市大峪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帅诉被告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帅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帅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孝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