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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1号 原告赵某某,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某,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1号

原告赵某某,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某,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李增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广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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