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立终字第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地址: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惠环,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洛阳市九都路72号。 法定代表人秦林杰,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廷周 上诉人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瀍民初字第5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 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2012年元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了《风险代理协议》,该协议项下,原告代理被告申请执行洛阳市粤迪物流有限公司案件两起。该二案件自2008年向西工法院申请执行,截止20012年,西工法院未开展任何实际执行措施(例如查封、保全等)。君信合律所法律服务提供方,认为案件的执行遇到巨大非正常力量干预,影响司法公正,并在与被上诉人商议后,帮助该社提出指定管辖申请,2012年6月12日,两起案件由洛阳中院指定瀍河法院执行。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后,在代理工作期间,原告工作尽职尽责,原告单位数位资深律师都参与此项工作,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并为此两起执行案件垫付了差旅费用。在瀍河法院执行工作中,律师实际帮助该社完成了查封保全、通知送达、参与调解和解、申请评估,申请拍卖等多个执行程序,2013年12月经洛阳中院技术处摇号选定拍卖机构。在律师代理期间,被上诉人完成了项目的实际现金回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在引起本次纠纷前的代理行为,主要发生地是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区是当然的协议履行地,选择管辖法院是被告所在地或协议履行地,这是为便于查明案情所需之必要,亦是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赋予原告的选择权。上诉人认为本案如有西工法院亦有可能面临来自各方的非正常力量干预司法公正,在受诉法院选择上选择在协议履行地。综上,上诉人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向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追索两起执行案件的代理费而引发的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本案中,代理人代理的是两起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鉴于民事执行程序的特点,本案代理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不明确,且本案原审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位于本市西工区,因此本案由本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更为妥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园 审判员 张予洛 审判员 丁 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驭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