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开执字第91号 申请执行人张聪都,男,汉族,1968年1月23日出生,住伊川县彭婆镇赵构村6组。 被执行人洛阳谊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孙旗屯乡大所村。 法定代表人张波,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5)洛开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洛阳谊成机械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张聪都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谊成机械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9439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玉峰 执行员 刘 雨 执行员 王志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盛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