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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节贤申请执行苗凤英、李克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开执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李节贤,女,汉族,1976年1月9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辛店镇后营村。 被执行人苗凤英,女,汉族,1932年4月8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孙旗屯乡张庄村4组45号。 被执行人李克强,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开执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李节贤,女,汉族,1976年1月9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辛店镇后营村。

被执行人苗凤英,女,汉族,1932年4月8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孙旗屯乡张庄村4组45号。

被执行人李克强,男,汉族,1974年7月29日出生,洛阳高新区孙旗屯乡张庄村4组45号。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民终字第36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苗凤英、李克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节贤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苗凤英、李克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4954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玉峰

执行员  刘 雨

执行员  王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盛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