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5号 原告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国涛、袁琪(实习律师),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丰华路6号。 法定代表人任沁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以双方已经签订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83元,减半收取为5291.5元,由原告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小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贵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