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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门某某、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19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门某某,汤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简称工信局)规划发展股原股长。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汤阴县财政局企业股原副股长。 安阳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19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门某某,汤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简称工信局)规划发展股原股长。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汤阴县财政局企业股原副股长。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门某某、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文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河南省豫北铜业有限公司(简称豫北铜业)在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过程中,隐瞒企业申报项目不符合“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条件的事实,并采用伪造、更改相关申报材料的手段,非法套取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267万元。2012年,河南省金鹏铜业有限公司(简称金鹏铜业)在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过程中,隐瞒企业申报项目不符合“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条件的事实,并采用伪造、更改相关申报材料的手段,非法套取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218万元。以上共计485万元,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被告人门某某,作为汤阴县工信局规划发展股股长,自2011年起具体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负责审核2011年豫北铜业和2012年金鹏铜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过程中,在未审核企业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未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的情况下,为申报企业出具联合请示文件,将豫北铜业上报为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名单,将金鹏铜业上报为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名单,致使申报企业取得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被告人赵某某,作为汤阴县财政局企业股副股长,2011年起具体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负责审核2011年豫北铜业和2012年金鹏铜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过程中,在未审核企业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未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的情况下,为该企业出具联合请示文件,将豫北铜业上报为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名单,将金鹏铜业上报为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名单,致使申报企业取得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门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具体由其负责。2011年及2012年其按照领导要求在未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真实的情况下,为豫北铜业、金鹏铜业出具了申请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请示文件及政府确认函;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同时证明汤阴县工信局的门某某具体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证人范某某(汤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局长)的证言,证明汤阴县工信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业务的是规划发展股,具体工作由门某某负责。申报工作是企业和市局直接对接,在县工信部门走程序,按照上级要求组织企业申报,申报材料不足时让企业补报;证人周某某(汤阴县工信局副局长)的证言,证明其主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时,该工作由局规划发展股门某某负责。汇通纸业的经理赵某甲和豫北铜业经理郑某某让其出具与财政局的联合行文文件,其就领着他们到门某某办公室让门某某按照市工信局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求,抓紧办理。门某某按照样本将两个企业的申报项目合到一起起草了县工信局、财政局联合行文文件、县政府的确认函。按规定应该是在审核合格的基础上撰写出具联合请示文件,具体工作是由门某某来进行的,实际工作中仅看了一下申报资料是否完整,未审核企业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证人李某某(汤阴县工信局工会主席)、孙某某(汤阴县工信局副局长)的证言,与证人周某某证言基本一致;证人郭某某(安阳市工信局)的证言,证明汤阴县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是规划发展股股长门某某;证人梁某某(豫北(金鹏)铜业生产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豫北铜业和金鹏铜业是一个公司,鼓风炉粗铜生产线和反射炉铜杆生产线在2008年就都停产了;证人秦某某(豫北(金鹏)铜业会计)、郑某某(豫北(金鹏)铜业董事长)的证言,证明:2011年公司老板郑某某安排秦某某准备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材料,将税票、电费票、财务报表数额改大进行申报。负责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工作的是县工信局的门某某、财政局的赵某某,县工信和财政部门的人没有核实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汤工信(2011)6号请示、汤政函(2011)17号确认函、汤工信(2011)15号请示;汤工信(2012)3号请示、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报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函、汤财企(2012)4号请示,显示:经县工信局、财政局审核确定申报金鹏铜业反射炉及附属设备等为淘汰落后产能生产线,并申报中央奖励资金。同时汇总表现场核查人显示为门某某、赵某某,科股负责人显示为门某某、赵某某;河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财政部《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财建2011年180号文件)及《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汤阴县电业局出具的豫北铜业、金鹏铜业用电量统计表,汤阴县国家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出具的豫北铜业、金鹏铜业纳税统计表,汤阴县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出具的豫北铜业、金鹏铜业纳税统计表,豫北铜业淘汰落后产能申报材料、金鹏铜业淘汰落后产能申报材料;汤阴县工信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分配情况的报告及汤阴县财政局关于拨付2011年奖励资金的审批表、记账凭证、拨款通知书、企业收据;安阳市财政局安财预(2012)610号关于下达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拨付资金去向证明、预算指标审批表、拨款通知书、企业收据、财政资金支付凭证;被告人赵某某邮箱([email protected])收件箱内《淘汰落后产能数据》及申报表,显示: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责任处名称为“汤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发展股”,责任人为“门某某”及门某某的联系电话;被告人门某某、赵某某任职证明及相关材料、汤阴县工信局、汤阴县财政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门某某办公室搜查笔录及扣押电脑主机及申报材料清单、被告人门某某、赵某某的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

原判认为:被告人门某某、赵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中央奖励资金被企业非法套取,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但考虑到本案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是由省、市、县三级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完成的,造成国家淘汰落成产能奖励资金被套取的后果既有二被告人失职的原因,也有其它客观因素,二人未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未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而为企业出具联合请示文件只是整个申报、审核、拨付资金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对于本案危害后果的发生所起作用较小,情节较轻,均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本案赃款予以追缴。

上诉人门某某上诉称,其未参与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门某某上诉称“其未参与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某、证人范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孙某某、郭某某、秦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及侦查机关出具的侦破情况说明可证实门某某作为汤阴县工信局规划发展部门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门某某在未严格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情况下,为相关企业出具了联合请示报告等相关文件,导致中央奖励资金被企业非法套取,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故上诉人门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门某某及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中央奖励资金485万元被企业非法套取,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门某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奇志

审 判 员  郭丕亮

代理审判员  吴合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闫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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