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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申请执行史常顺、李玉森、段青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88-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 被执行人史常顺,男,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玉森,男,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段青玉,女,1986年9月14日生,汉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88-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

被执行人史常顺,男,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玉森,男,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段青玉,女,1986年9月14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证经字第2831号公证书、(2014)安中证执字第76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史常顺、李玉森、段青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史常顺、李玉森、段青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史常顺、李玉森、段青玉在金融机构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洪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