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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建凡与张树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民一初字第72号 原告贾建凡,男,1970年10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温俊慧,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树有,男,1972年8月15日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贾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民一初字第72号

原告贾建凡,男,1970年10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温俊慧,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树有,男,1972年8月15日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贾建凡诉张树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建凡对张树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退回原告贾建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学稳

审 判 员 :张金玉

人民陪审员 : 李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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